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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政治制度

 

漢朝政治制度

基本介紹

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漢朝,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必須做御史大夫後才能做丞相。而在御史大夫之下,還設有御史中丞,掌管宮內事務。九卿則是太常(掌祭祀鬼神)、光祿勳(掌門房)、衛尉(掌衛兵)、太僕(掌車馬)、廷尉(掌法律)、大鴻胪(掌禮賓)、宗正(掌皇帝族譜)、大司農(掌全國經濟)、少府(掌皇室財政)。漢武帝時期,為了鞏固皇權,皇權開始大幅膨脹,尚書令的地位大幅抬升。漢武帝將身邊重臣如嚴安、主父偃、朱買臣等為郎加以侍中,與尚書令共議。軍國大事,組成中朝(又稱內朝)。原以丞相為首的三公九卿組成外朝。

漢朝的選舉制度是察舉制,以地方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復核;復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西漢時稱秀才,東漢避光武帝名諱改為茂才),均須經過中央覆試。武帝時期設置太學,是中國古代第一所公辦學校,專門培養才學之士。

東漢時期,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也就是說你舉薦個人,還要看看他有什麼本事。漢朝早期實行征兵制度,男子二十三歲起至五十六歲之間,服役兩年。一年保衛京師,名為正卒;另一年戍守邊郡,叫做戍卒。正卒分為兩支,一支為南軍,守衛宮城,另一支為北軍,保衛首都其他地區。

詳細內容

政治、軍事制度及法律

西漢初年,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在皇帝之下,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別掌管政務、軍事和監察,稱為“三公”。“三公”之下,設有掌管國家軍政和宮廷事務的“九卿”。地方行政機構,除沿襲秦朝的郡縣制外,漢初還分封諸侯王,形成郡國交錯的局面。郡縣官制承襲秦代,封國官職仿照中央。縣以下的基層組織仍為鄉、裡。這樣就恢復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統治機構。

為了鞏固封建統治,西漢建立了比秦朝更為完備的武裝力量。在中央設立南、北軍,分別由衛尉、中尉統領,作為守衛皇宮和京師的常備軍。在地方,有經過訓練的預備軍,根據地區的具體條件,分別設材官(步兵)和騎士(騎兵),這些預備隊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備軍和預備軍的兵員,都由郡國征調來的“正卒”充任。

漢初除了建立軍隊外,又制定了法律。劉邦入關之初,約法三章,只是臨時措施。西漢政權建立後,劉邦令蕭何根據《秦律》制定《漢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連坐法,在秦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三章,合為九章,故稱《九章律》。 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須無條件執行。這是封建專制主義政治制度的特征。

壓制割據勢力

早在楚漢戰爭中,劉邦為了打敗項羽,曾分封了韓信、英布、彭越等一些重要將領為王。漢初,被封的異姓王有七個。此外,還封了功臣蕭何等一百四十多人為列侯。這些異姓王的存在,對中央集權是一個嚴重威脅。

從公元前202年到公元前195年,漢高祖借謀反的罪名,將韓信、彭越、英布、臧荼等殺掉,張敖(張耳子)被廢為列侯,韓王信逃入匈奴,僅留下一個勢力最小的吳芮。隨著異姓的翦除,漢高祖“懲戒亡秦孤立之敗”,又陸續分封了九個劉姓子弟為王,以代替異姓王,並殺白馬為盟,立誓:“非劉氏王者,天下共擊之。” 其實封國的存在,對中央集權必然是個離心力。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諸王的勢力日益膨脹,諸王掌握著封國內的征收賦稅、任免官吏、鑄造錢幣等政治、經濟大權。形成了“尾大不掉”之勢。

公元前177年,濟北王劉興居乘文帝擊匈奴之機,發動武裝叛亂。三年之後,淮南王劉長又步劉興居後塵。這兩處叛亂雖然被消滅,但擁有五十三城的吳王劉濞又露出不臣的形跡。面對地方割據勢力日益強大的問題,許多官吏都感到事態的嚴重。當時,梁王太傅賈誼給文帝上了有名的《治安策》,提出了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主張。文帝按照這個建議把一些王國分小,又把自己的兒子封在梁國,作為屏障。景帝時,吳王劉濞叛亂的形跡更加明顯。於是,御史大夫晁錯建議削奪諸侯王的封地。景帝采納了晁錯“削藩”的建議,開始削奪王國的一部分土地,劃歸中央直接管轄,吳楚等七國遂於公元前 154年(景帝前元三年)舉兵叛亂。 吳王濞是這次叛亂的主謀和首領。他倚仗吳國冶銅、鑄錢、煮鹽等優越的條件,早已蓄謀奪取皇位。他聯合了膠西王、楚王、趙王、濟南王、菑川王及膠東王,借口 “請誅晁錯,以清君側”,共同起兵。吳楚七國之亂爆發後,景帝派太尉周亞夫等率大軍前去迎擊,同時又殺晁錯。但劉濞繼續進攻,於是景帝決心討平叛亂。 周亞夫率領大軍迎擊吳楚七國叛軍。下邑(安徽砀山東)一戰,“吳大敗,士卒多饑死叛散”。周亞夫率精兵追擊,吳王劉濞僅率千人南逃,後被東瓯所殺。其余諸國也被打敗。七國之亂經過三個月就平定了。七國之亂的平定,使諸侯王勢力受到致命的打擊。

公元前145年(中元五年),景帝“抑損諸侯,減黜其官”,改王國丞相為相,廢除其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對大夫以下的其他官吏也予以裁減。把王國的行政權和官吏的任免權全部收歸中央,“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不能掌握政治軍隊。從此以後,王國實際上變成了和中央直接統轄的郡一樣的地方組織。

頒布“推恩令”

公元前140年,漢武帝即位以後,進一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繼續打擊地方勢力。

漢武帝於公元前127年(元朔二年)采納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議,頒布“推恩令”。規定諸侯王除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諸子都在王國范圍內分到封地,作為侯國。從此,“大國不過十余城,小侯不過數十裡”。封國越分越小,勢力大為削弱。後來,漢武帝又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左官律”規定,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於中央任命的官吏,並不得進入中央任職。以此限制諸侯王網羅人才。“附益法”嚴禁封國的官吏與諸侯王串通一氣,結黨營私,以達到孤立諸侯王的目的。   公元前112年(元鼎五年),漢武帝以諸侯王所獻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兩不足為借口,奪爵、削地者達106人,占當時列侯的半數。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雖然還存在,但所封王、侯只能“衣食租稅”,不得過問封國的政事,封土而不治民。通過這些措施,基本上結束了漢初以來諸侯王割據的局面。此後,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控制加強了

漢代的政治制度(2)

君主集權的加強

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提高皇權,采取了限制丞相權力的措施。他親自過問一切政務,令九卿不通過丞相直接向他奏事。與此同時,還提拔了一批中下層官員,作為自己的高級侍從和助手,替他出謀劃策。這樣,在朝官中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尚書、中書、侍中等組成的“中朝”成為實際的決策機關,而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逐漸成為執行一般政務的機關了。中外朝的形成,顯示了皇權的高度集中。

漢武帝還頒行了一套新的選用官吏制度,以擴大統治基礎。漢初,官吏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按軍功爵位的高低,選任各級官吏,二是選自郎官,即郎中令屬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議郎等。郎官的職責是守衛宮殿和做皇帝隨從,經過一段時間,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額,即可由郎官中選用。軍功地主到武帝時已經沒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選”,難於選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漢武帝即位後,除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建立了新選拔制度:   其一,察舉制。漢文帝時已有“賢良”、“孝廉”之選,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漢武帝時,開始明文規定下來,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舉,經過考核,任以官職。不久又規定依人口的數量,按比例選舉,取消了資產的限制。這樣使察舉制逐漸完善起來。

其二,“征召”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漢武帝召見,確有才能,授予官職。與此同時相配合的還有“公車上書”之制,天下吏民上書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長,授以官職。

其三,博士弟子考試成績優異者,也可入仕。公元前124年(元朔五年),漢武帝采納公孫弘的建議,置五經博士弟子,每年考試,凡能通一經以上者,可補文學掌故的官缺,成績得甲等者並為郎官。漢武帝通過這些措施,選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從而進一步加強了封建統治機構。

收歸鑄幣權

漢初,聽任郡國自由鑄錢。這一方面造成幣制混亂,阻礙了商品的正常交換,另一方面,一些貴族官僚、富商大賈操縱造幣之權,富比天子,威脅中央。吳楚七國之亂時,鑄幣便為其提供了重要財力支持。

公元前113年(元鼎四年),漢武帝下令宣布禁止郡國鑄錢,把全國各地私鑄的錢幣運到京師銷毀,把錢幣大權收歸中央。成立了專門的鑄幣機構,即由水衡都尉的屬官鐘官、辨銅、技巧三官負責鑄造五铢錢。這次新鑄的五铢錢(也稱上林錢或三官錢),重如其文,錢的質量很高,便於流通,成為當時唯一合法的貨幣。

治理黃河

西漢的水利事業比戰國時期有了新的發展。突出的成就是治理黃河和關中等地興修了一些較大的水利工程。

治理黃河是西漢規模較大的水利工程。漢初,黃河屢次決堤,造成了嚴重的水災。公元前132年(元光三年),黃河又在瓠子(河南濮陽西南)決口,泛濫成災,遍及16郡。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漢武帝征調幾萬民工前去修治。經過這次治理,黃河在八十年間沒有發生大災。

“井渠法”

漢武帝時在關中開鑿了幾條較大的灌溉渠。公元前129年,為了轉輸由關東西運的漕糧,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領導下,征發幾萬民工開鑿了與渭河平行的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東注入黃河,長達一百多公裡。渠成後,不僅使這一段的漕運時間縮短一半,而且使沿渠兩岸萬余頃地受益。

與此同時,又征發民工修龍首渠。這條渠是從今陝西澄城縣狀頭村引洛水灌溉今陝西蒲城、大荔一帶田地。渠道要經過商顏山。這裡土質疏松,渠岸易於崩毀,不能采用一般的施工方法。勞動人民發揮聰明智慧,發明了“井渠法”,使龍首渠從地下穿過七裡寬的商顏山。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條地下水渠。   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又在鄭國渠上游修了六條輔助的小渠,稱六輔渠。公元前95年(太始二年),從仲山口(陝西泾陽西北)引泾河至栎陽(陝西臨潼栎陽鎮),這就是白渠。全渠長近二百裡,灌溉農田4500余頃,水中泥土又可肥田。此外,又在今山東泰山下引汶水灌溉農田,在甘肅境內引黃河水灌田,在今安徽境內引淮水灌溉,等等。

郡國制

所謂郡是指郡縣,國是指封國,而郡國制則為西漢初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郡和封國同是漢初地方高級的行政區劃,郡直屬於中央,封國則由分封諸王統治。劉邦認為封建有屏藩之利,郡縣有統制之功,由是二者並行,使全國形成封國與郡國並存的郡國制度。但由於時間一久,封國勢力逐漸坐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勢,中央難於駕馭。故在文帝時,賈誼曾建議削弱諸侯;至景帝,晁錯更進一步提議削減諸王封地,由是諸王為求保障自身利益,便打著「誅晁錯,清君側」之口號,起兵反對漢室,史稱「七國之亂」。及後景帝派周亞夫平定叛亂,諸王被殺。自此,景帝將王國軍政大權、官吏任免權全歸中央,分封王國名存實亡。

區田法

或稱區種,是一種農田耕種方法,最早記載見於成帝時的《泛勝之書》。具體作法是在田中間開溝或挖穴,稱為區,在區中點播。在點播前,先要溲種(以肥料或可以防蟲的物質處理種籽),在區內施用重肥。下種後,要注重中耕除草,保和灌溉。這種耕種方法的優點是在小面積的土地上經精耕細作,使單位面積產量得以提高;而且也可施用於坡地,有利於擴大土地的利用范圍。區田法技術要求高,費工費力,所以未能推廣。

代田法

一種農田耕作的方法,由武帝時搜粟都尉趙過總結出來,推行於北方干旱地區。其辦法是將一畝土地定制六尺,分成三圳三壟,圳壟相間,圳寬一尺、深一尺,壟寬一尺。第一年在種植時將種籽播在圳底,到中耕時把壟上的土和草逐次鋤入圳中以培壅苗根,至暑天時,圳壟已經相平。第二年種植時變更過來,上年的圳改為壟,壟改為圳。如此輪換耕種,所以稱代田法。這種耕作方法的優點是,種籽在圳底,可以保,幼苗在圳中也能得到較多的水份,中耕時將壟上的土和草鋤入圳中能使作物根深葉茂,利於生長,增加產量。代田法始行於三輔,後來推廣到河東、弘農,乃至邊郡。

西漢屯田

漢代政(蟹)府利用士卒、谪戍罪犯和招募農民開墾荒地生產糧食以供軍需的措施。屯田有民屯、軍屯之別。前者如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年)收復河南地,募民十萬居之。後者如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發將士屯田張掖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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