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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只公證不過戶的風險

  以下有幾種二手房買賣不過戶只公證的情況,其中的風險為:

 

  一、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

  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於房屋整體出於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於購房者。

  二、房屋權利受到限制。

  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於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於無效。

  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

  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段律師說:“我曾經見過這麼一個例子,當時購房者直接和房東簽訂了合同,並做了房屋買賣公證,但公證時房東的妻子因有事未在場,結果首付款都付了,房東卻說房子不賣了,因為他妻子不同意。”

  四、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後,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並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五、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

  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後,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六、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

  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如果該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後,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如果購買中介介紹的房屋出現問題,中介沒有責任嗎?

  律師認為:除第一種情況是由於賣房者主觀意願違反合同,其他幾種情況中,如果購房者的購房行為出現問題,中介也應負有一定責任。中介在賣房者與購房者中進行信息溝通的作用,為雙方有償提供真實、合法的信息,如果在此過程中,因為信息出現問題導致雙方中任何一方受到損失,中介都應負一定責任。

  律師提醒:購買二手房避免風險的最好辦法就是直接過戶,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更好規避風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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