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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新版家裝合同“霸王條款”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了新版家裝合同,有消費者和家裝公司對其中兩條提出了疑問,表示條款很常見也很合乎“情理”,怎麼就成了“霸王條款”呢?現在裝修知識欄目來進行詳細解釋。

家裝

一、凡在xx裝修公司以外采購的材料,公司不負責保修與環保質量保證

疑問:如果是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裝飾公司需要保修這可以理解,但如果業主購買的材料本身就有質量問題,裝飾公司按理說可以不負責保修吧?

解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選擇裝飾材料的權利,裝修企業無權排除消費者的此項權利。裝修企業的這種強制搭售行為違反了該法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裝修工程為2年。”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修責任是裝修公司基於其承包施工而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因此無論消費者購買的裝飾材料是否在xx裝修公司采購的,裝修企業都應當承擔保修責任,這是法定義務,不能以消費者不在本公司購買材料為由,而不承擔法定責任。

“簡單講,就是裝飾公司的保修責任與裝飾材料的質量責任不是同一個責任,不能因為材料質量有問題,就免除裝飾公司的保修責任。”

二、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消費者自負,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疑問:雖然新版《家裝合同》中對於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雙方的權責有詳細的認定,但看這一條好像挺“在理”啊?消費者自己簽私單,由消費者自己承擔後果似乎是理所應當的啊?

解讀:《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負責人表示,施工人員屬於施工方的人員,消費者與施工人員對更改施工內容的商定結果,可以視為施工方同意了變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後果應由施工方負責,而不應由消費者負擔;如果施工人員未獲授權或超越授權致使施工方產生損失的,施工方可以對施工人員進行追償。

“簡單講,施工人員在裝修過程中的職務行為要由裝飾公司承擔責任,裝飾公司不能以消費者與施工人員是私自變更而不承擔責任。裝飾公司應當強化對員工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在跟裝修公司合作之前,業主們一定要看好裝修合同,要是存在霸王條款的話,那吃虧的就是業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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