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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炸雞致死1歲女童 商販一審被判8年

毒炸雞致死1歲女童 商販一審被判8年

有毒有害物品是生產需求和生產的過程中,沒有清潔、消毒、害蟲防治、化驗過程中需使用到的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機器潤滑油、化學試劑等很多化學品物質。致使1歲女童死亡,以後要注意千萬不能輕易吃路邊攤的東西。
  
■案列

1歲7個月的女童銘銘(化名)吃了家長從無照雞肉店購買的炸雞塊後,不幸中毒身亡。經檢驗,雞塊中亞硝酸鹽超出國家標准150倍。昨天上午,無照雞肉店老板張繼存在豐台法院二次受審,法院當庭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並賠償銘銘的父母29萬余元。宣判後,張繼存表示要上訴。
上午9時40分許,庭審開始,檢方首先將指控罪名進行了變更。在8月30日第一次開庭時,檢方指控張繼存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昨天則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 承辦檢察官表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罪名。本案中,張繼存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食品,且致1人死亡。


毒炸雞致死1歲女童 商販一審被判8年


對此變化,張繼存和其辯護律師均表示沒有意見。但辯護人指出,張繼存生產、銷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人死亡。銘銘當天還食用了其他食物,這些食品都可能產生亞硝酸鹽的增量,本案有很多不確定性,不應推定孩子的死亡是張繼存造成的。
上午10點半,法庭宣判。豐台法院一審認定,張繼存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不具備食品生產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的情況下,非法購買並使用過量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進行食品生產和銷售,致人死亡,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法院據此判決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後,張繼存表示要上訴,“判得太重”。
 
 
■追訪
  
被害家庭添丁 卻又患有病症,昨天,銘銘的父親徐先生來到法庭,並表示判決太輕,“一條命就這樣沒了,他一分錢都不賠”。徐先生說,上個月,他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但很不幸,兒子一出生就被診斷患有病症(缺血缺氧性腦部損傷和心肌損傷)。他稱,事發時,他懷孕的妻子也吃了張繼存賣的炸雞,當時吐了。他表示將保留對張繼存追訴的權利。
對此,張繼存稱自己現在沒有能力賠償,其辯護人則認為新生兒的病症不能證明是張繼存的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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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今年4月21日下午,銘銘的母親和姑姑在豐台區汾莊市場買了張繼存店裡的炸雞,回家喂給了銘銘。約半小時後,孩子嘴唇發紫,不停哭鬧。孩子被送到醫院後,於當晚搶救無效死亡。徐先生報案後,出售炸雞的張繼存被抓獲。後經檢測,涉案炸雞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超過國家標准150倍,銘銘則符合服用含亞硝酸鹽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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