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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冰鮮貴價蝦無中文標識

進口冰鮮貴價蝦無中文標識 超市被判賠10倍售價

廣州中院稱:食品外包裝標識屬於食品安全標准范疇

不少市民如今愛逛進口商品超市,廣州市民譚先生就在超市花了一千多元購買了4盒進口阿根廷紅蝦,但隨後發現產品的外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中文說明書,為此他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法官就此案表示,進口冰鮮產品外包裝無中文標識,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進口紅蝦包裝無中文標識

2014年9月6日,譚先生在華潤萬家公司下設的華潤萬家太古匯店處購買了4盒阿根廷紅蝦,每盒單價318元,共1272元。這些產品的外包裝上都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說明書。

譚先生認為,該產品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簽,屬於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華潤萬家太古匯店是明知涉案產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而銷售,故起訴請求華潤萬家太古匯店退還貨款1272元,華潤萬家公司依法10倍賠償12720元。

華潤萬家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涉案商品並不屬於食品,而是農產品;涉案商品是進口食品,進口時已經通過進出口檢驗檢疫局的檢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只是針對食品及藥品有效,本案涉案商品為農產品,因此不適用該解釋;另外,退還貨款,相應的也應當退回貨物,理應同時履行。

起訴後獲判10倍賠償

糾紛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譚先生購買的進口“阿根廷紅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10倍賠償金是否應予支持——是法院歸納的三大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本案爭議的法律適用應為食品安全法,而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本案中,“阿根廷紅蝦”為進口食品,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必須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而根據查明的事實,譚先生在華潤萬家太古匯店購買的進口“阿根廷紅蝦”外包裝盒上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6條的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

法院還稱,食品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有中文標簽,既是法律規定,又是常識,華潤萬家公司作為經營食品超市的商家,不可能不清楚,因而譚先生要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賠償其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華潤萬家太古匯店在判決生效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購物款1272元給譚先生;華潤萬家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譚先生1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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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超市散裝食品“裸賣”衛生狀況讓人堪憂

“昨天去超市買香腸,看到許多肉類熟食沒有遮蓋就直接放在了櫃台上,真是太不衛生了。”市民劉女士說,超市散裝食品“裸賣”現象十分常見,食品衛生難以保障,市民無法安心選購。

上午10時許,記者來到城區一家大型超市,在促銷食品區域,記者看到兩位市民正在選購葡萄干 ,未進行遮蓋的食品放置在櫃台上,市民直接用手一個個仔細挑選。“都是即食的食品,這麼多人用手摸過怎麼放心吃,應該用個透明玻璃罩蓋住,挑選時也不要用手直接觸碰。”正在超市購物的李阿姨說,自己不會選購超市無遮蓋的散裝食品,還是購買單獨包裝的成品更加安心。

不僅干果蜜餞類食品存在“裸賣”現象,記者在超市烘焙食品區域看到多類面包也無遮蓋銷售。“別說被人摸,就單是空氣裡的灰塵就夠髒的,這面包買回去還怎麼吃?”一位市民向記者說道。在超市促銷櫃台,銷售人員一手拿著試吃的食品,一邊招呼市民選購,香腸、鹵肉、豬耳等食品被直接放在櫃台上,來往市民挑選時直接用手。

隨後,記者查閱相關法規了解到,《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中第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做到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並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

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銷售的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並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

經營者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經營者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洗滌、消毒、儲存和溫度調節等設施或設備。經營者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並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