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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離不開消費者教育 哪些情況消費者可索賠

食品安全離不開消費者教育

導讀: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消費者教育必不可少,它不僅可以使消費者擁有正確的食品知識,作出有利於健康的消費選擇……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消費者教育必不可少,它不僅可以使消費者擁有正確的食品知識,作出有利於健康的消費選擇,而且還可以對生產者形成倒逼,推動市場提供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安全、健康食品。

以往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現的反面案例說明,如果消費者能夠對所購買食品的信息多一些了解,會有效降低安全隱患。比如,有些非法經營者為獲得更好的賣相,通過非法添加、化學處理等方式改變食品顏色,如用硫酸銅浸泡的返青粽葉包粽子,用化學方法令綠豆糕呈深綠色等等。如果公眾能通過相關教育方式獲知信息,就會謹慎購買這些產品。需要注意的是,當下信息社會,消費者往往面臨信息缺乏和信息過度的雙重困境,如何在信息缺乏時獲取信息、信息過度時篩選信息,是進行消費者教育時需要解決的。

消費者教育對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共利益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但它是一項長期工作,效果很難在短期內顯現,因此應該通過強化立法和實施,設定各種食品消費者教育項目,以及有效的項目績效評估制度,從而讓消費者教育制度對個人和社會發揮最好效果。在這一制度體系中,政府應該承擔基礎性和主導性責任,因為教育本身是公共產品,只有政府主導和激勵,其他社會主體才會長期、積極參與;由政府來統領安排不同種類的教育服務內容,也才能使消費者教育發揮最大功能。

在移動互聯時代,消費者教育資源的提供者還應充分考慮信息獲取和查找的便利性,通過設定專門針對消費者的入口,運用精細的分類、搜索引擎等多種方式以便消費者查找。此外,還應創造條件,讓消費者教育有效進入校園,讓消費者意識從一開始就伴隨個人的成長,使其終身受益。

3.15維權,哪些情況消費者可索賠

消費者可索賠的情況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消費者可索賠

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可依法向經營者索取賠償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偽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法。

經營者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索取賠償的數額應所按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和接受服務的費用雙倍返還法。

經營者有上述欺詐行為,又拒不接受消費者的賠償要求,消費者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提出控告,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